深圳市保健办保健对象 (深圳市保健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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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6〕139号)、《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手册》及相关文件精神,深圳市保健办保健对象范围如下: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委副主席
- 全国政协主席
二、省部级以上老领导
- 离休的省部级以上老干部(含享受省部级经济待遇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
- 在职的省部级以上干部
- 已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保健对象的省部级以上老干部
三、现职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
四、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离退休老干部
- 厅局级以上老干部
- 有突出贡献的副厅局级老干部
五、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作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人员
- 原深圳市主要领导(含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
- 原深圳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
-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 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工作者、文教工作者、社会活动家
六、因公牺牲、伤残、病故的一线人员(含消防员、警察、城管执法队员)的近亲属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七、市保健办已明确为保健对象的特殊人员
以上人员符合条件并经市保健办批准后,可享受深圳市保健办提供的保健服务。
附表:省部级以上老领导保健对象范围
序列 | 保健对象 |
---|---|
1 | 省部级以上老领导及其配偶 |
2 | 省部级以上老领导的子女(18周岁以下、在学期间) |
3 | 省部级以上老领导的父母 |
4 | 省部级以上老领导因公牺牲、病故的配偶或子女(18周岁以下、在学期间) |
注:本范围仅适用于深圳市保健办,其他地区或机构的保健对象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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