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辆管理规定 (深圳车辆管理所)
深圳耍耍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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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登记后15日内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牌证和检验。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相符的驾驶证。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安全行驶负责,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机动车牌证费和养路费。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年检。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证非机动车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并佩戴安全头盔。
-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非机动车牌证费。
- 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非机动车安全年检。
第四章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道路和区域内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意行人安全,并礼让行人。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鸣笛。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夜间行驶规定。
第五章 交通安全责任
- 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负有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的责任。
- 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负有确保非机动车安全行驶的责任。
-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深圳车辆管理规定》的摘要,具体内容请参阅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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