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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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
  2. 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医疗设备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留存检验记录。检验间隔期由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确定。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检验

  1.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由市特检院负责实施。
  2.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3.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要复查。
  4. 特种设备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市特检院应当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 特种设备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市特检院应当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事故处理

  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市特检院和相关部门报告。
  2. 市特检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 对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市特检院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监督和指导工作。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特种设备修理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特检院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检验擅自使用特种设备的,由市特检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3.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改造、维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由市特检院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4.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市特检院责令停止操作,并处以罚款。
  5.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由市特检院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6.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由市特检院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7.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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