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深圳市休闲船舶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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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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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船舶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船员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休闲船舶运营管理条例》制定。
-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水域内从事休闲船舶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是指用于娱乐、观光、旅游等非商业性活动的船舶。
第二章 运营单位资质管理
-
从事休闲船舶运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法人资格;
-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人员;
- 建立健全的船舶运营管理制度;
- 取得休闲船舶运营许可证。
-
申请休闲船舶运营许可证,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
- 资金证明;
- 设备清单;
- 人员名单;
- 船舶运营管理制度;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船舶管理
- 休闲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和发证。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和维护。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运营管理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调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客运管理制度,明确客运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购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 休闲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休闲船舶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委托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协助开展休闲船舶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休闲船舶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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