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深圳市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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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广东省成人教育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成人教育工作。
  3. 本条例所称成人教育,是指面向已离开学校的劳动者和社会其他成员实施的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

第二章 成人教育体系

  1. 深圳市成人教育体系包括基本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2. 基本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其他基础教育。
  3.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学历教育。
  4. 高等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章 成人教育机构

  1. 深圳市成人教育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成人学校、成人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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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政府举办的成人教育机构的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拨付。
  4. 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办学资质。

第四章 成人教育管理

  1. 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成人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
  2.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成人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本区成人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参加成人教育,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场所。

第五章 教育教学

  1.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学习者的特点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
  2.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聘请合格的教师,采取多种教学形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学习者应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籍管理

  1.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2. 学习者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结业标准的,由教育教学机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第七章 考试和考核

  1.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核。
  2. 考试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3. 参加考试和考核的学习者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考试和考核纪律。

第八章 资助和奖励

  1. 政府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习者提供资助。
  2. 政府和社会力量应当对在成人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1.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成人教育机构的;
    2. 无合格师资力量和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
    3.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考核的;
    4. 向学习者出具虚假毕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的;
    5. 侵害学习者合法权益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成人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成人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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