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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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家庭居室装修行为,保护住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修。家庭居室装修是指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内的墙面、地面、顶棚、厨房、卫生间等部位进行的装饰和改建活动。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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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申请装修许可证。
-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装修的,由街道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由街道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罚款。
第二章 装修许可
- 装修人应当向街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装修许可申请书;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
- (三)装修设计方案;
-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 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颁发。
第三章 装修施工
- 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装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装修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弃物等对周围环境造成li>
第八章 附则
-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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