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辆管理规定 (深圳车辆管理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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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3.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的、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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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发放牌证和驾驶证等手续。
  2.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年检、保险等手续。
  3.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等手续。
  4.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
  5.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文明驾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1.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发放牌证等手续。
  2.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非机动车年检、保险等手续。
  3.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文明驾驶。
  4.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1.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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