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的标准 (安徽省一类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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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安徽省幼儿园办园质量,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幼儿园。
  2. 本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3. 本标准分两部分:通用标准和分类标准。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园舍与设施

  1. 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 建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厨房和膳食室等基本设施。
    3. 活动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寝室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盥洗室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2. 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家具、玩具和图书。每位幼儿配备不低于1张桌子、1把椅子和1套玩具。
  3. 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二节 教育活动

  1. 幼儿园应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2.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课程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3. 幼儿园应组织幼儿参加各种游戏、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促进幼儿的兴趣、能力和创造力发展。
  4. 幼儿园应重视幼儿的语言发展,促进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发展。
  5. 幼儿园应重视幼儿的社会交往能力发展,培养幼儿良好的同伴关系和社会交往能力。

第三节 保育与保健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2. 幼儿园应配备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3.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保证幼儿的营养需求。
  4. 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5. 幼儿园应开展幼儿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意识。

第四节 教师队伍

  1. 幼儿园应配备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
  2. 幼儿园应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和进修。
  3. 幼儿园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尊重教师的职业发展。
  4. 幼儿园应建立合理的教师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一节 一类幼儿园

  1. 一类幼儿园应达到通用标准。
  2. 一类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总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2. 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5人,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不少于3人。
    3. 配备有保健医和营养师。
    4. 设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科学室等专科活动室。
    5. 开展多种形式的家长教育活动,促进家园合作。
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的标准 (安徽省一类幼儿园)

第二节 二类幼儿园

  1. 二类幼儿园应达到通用标准。
  2. 二类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其中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总面积不低于220平方米。
    2. 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4人,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不少于2人。
    3. 配备有保健员。
    4. 设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专科活动室。
    5. 开展家长教育活动,促進家园合作。

第三节 三类幼儿园

  1. 三类幼儿园应达到通用标准。
  2. 三类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 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3人,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不少于1人。
    3. 设有图书室和音乐室。
    4. 开展家长联系活动,促进家园合作。

第四章 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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