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不整改处罚条例 (安全隐患不整改怎么办)
深圳耍耍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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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本条例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危险状态。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 安全隐患排查应当采取检测、巡查、询问等方式,并形成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
-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虚假排查,或者未按照整改计划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隐患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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