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 (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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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养老服务条例》,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提升老年人居住安全性和生活便利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独立居住能力,在家庭居住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

第三章 改造原则

居家适老化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消除居家安全隐患,保障老年人居住安全;
  • 便利实用,提升老年人生活便利性,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
  • 因需施改,根据老年人身体功能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因人因户施改;
  •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
  • 规范管理,保障改造质量和安全,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改造项目

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 无障碍改造,如坡道、扶手、无障碍卫生间等;
  • 防滑改造,如地面防滑处理、浴室防滑垫等;
  • 智能辅助设备安装,如智能烟雾报警器、智能门铃等;
  • 照明改造,如增强照明亮度、安装夜灯等;
  • 其他必要改造,如厨房扶手、卧室助行器等。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符合改造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人可以向所在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改造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
  • 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簿复印件;
  • 居住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

街道办(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勘查,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费用。改造方案须经老年人或其家人同意。

第六章 改造资金

居家适老化改造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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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财政资金;
  • 社会捐赠;
  • 老年人或其家庭自筹资金。

改造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 基本改造费用: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特殊改造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功能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单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章 改造实施

改造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改造单位实施。改造单位须按照改造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改造过程中,老年人或其家人可以参与监督和验收。改造完成后,改造单位应向街道办(镇政府)提交改造报告,并由街道办(镇政府)组织验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 改造资金使用情况;
  • 改造质量和安全;
  • 改造效果评估;
  • 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日常管理,包括宣传动员、受理申请、组织现场勘查、监督改造实施、组织改造验收等工作。

第九章 奖励扶持

对积极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街道办(镇政府)、改造单位和社会力量,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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