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 (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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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深圳市养老服务条例》,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提升老年人居住安全性和生活便利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独立居住能力,在家庭居住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
第三章 改造原则
居家适老化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消除居家安全隐患,保障老年人居住安全;
- 便利实用,提升老年人生活便利性,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
- 因需施改,根据老年人身体功能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因人因户施改;
-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
- 规范管理,保障改造质量和安全,促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改造项目
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 无障碍改造,如坡道、扶手、无障碍卫生间等;
- 防滑改造,如地面防滑处理、浴室防滑垫等;
- 智能辅助设备安装,如智能烟雾报警器、智能门铃等;
- 照明改造,如增强照明亮度、安装夜灯等;
- 其他必要改造,如厨房扶手、卧室助行器等。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符合改造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人可以向所在街道办(镇政府)提出改造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
- 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簿复印件;
- 居住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
街道办(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勘查,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费用。改造方案须经老年人或其家人同意。
第六章 改造资金
居家适老化改造资金来源包括:
- 政府财政资金;
- 社会捐赠;
- 老年人或其家庭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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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 基本改造费用: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特殊改造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功能状况和家庭实际情况,单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章 改造实施
改造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改造单位实施。改造单位须按照改造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改造过程中,老年人或其家人可以参与监督和验收。改造完成后,改造单位应向街道办(镇政府)提交改造报告,并由街道办(镇政府)组织验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
- 改造资金使用情况;
- 改造质量和安全;
- 改造效果评估;
- 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日常管理,包括宣传动员、受理申请、组织现场勘查、监督改造实施、组织改造验收等工作。
第九章 奖励扶持
对积极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街道办(镇政府)、改造单位和社会力量,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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