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废弃物回收物流相关条例 (深圳废弃物回收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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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深圳市废弃物回收物流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物回收物流,是指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分类、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活动。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物回收物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 第三条 废弃物回收物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 2. 分类管理、减量处置、资源化利用。
- 3. 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 4. 污染防治、保护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回收物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支持和引导废弃物回收物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废弃物收集
-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分类。
- 第六条 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其他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
- 第七条 可回收物应当按照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不同类型分类收集。
- 第八条 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收集台账,记录廢弃物的收集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 废弃物运输
- 第十条 经营者运输废弃物,应当持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的废弃物运输许可证。
- 第十一条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安装定位装置。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运输台账,记录廢弃物的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物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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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废弃物处置
-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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