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废弃物回收物流相关条例 (深圳废弃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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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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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废弃物回收物流活动。
- 本条例所称废弃物回收物流,是指废弃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等物流活动。
第二章 废弃物回收物流管理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废弃物回收物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废弃物回收物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废弃物回收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废弃物收集
- 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回收容器中。
- 废弃物回收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运输废弃物。废弃物应当按照不同的种类分类收集并运输。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混装运输。
第四章 废弃物运输
-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取得运输许可证。
- 废弃物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弃物散落、遗撒、污染环境。
- 运输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门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废弃物贮存
- 废弃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取得贮存许可证。
- 废弃物应当按照不同的种类和性质分类贮存。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单独贮存,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扩散。
- 废弃物贮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 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 废弃物处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当优先回收利用。
-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后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 禁止将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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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废弃物回收物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废弃物回收物流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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