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按摩场 (深圳按摩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深圳按摩场是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按摩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根据《深圳按摩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按摩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营管理人员;
-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 有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的按摩师;
- 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深圳按摩场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不得容留、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吸毒、赌博;
- 不得提供色情服务;
- 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按摩;
- 不得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的按摩师;
- 不得在禁止经营按摩的区域内经营按摩场所;
- 不得在深夜(晚24时至次日早6时)营业,但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按摩场所除外。
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治安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按摩场治安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深圳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按摩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以下简称按摩场所)。
第二条 按摩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营管理人员;
- 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
-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 有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的按摩师;
- 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按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治安许可,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营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场所的合法经营。
第二章 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不得容留、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吸毒、赌博;
- 不得提供色情服务;
- 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按摩;
- 不得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的按摩师;
- 不得在禁止经营按摩的区域内经营按摩场所;
- 不得在深夜(晚24时至次日早6时)营业,但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按摩场所除外。
第五条 按摩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 按摩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按摩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按摩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其治安管理情况,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按摩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发现卫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治安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按摩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治安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容留、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的;
- 提供色情服务的;
- 招用未成年人按摩的;
- 使用未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的按摩师的;
- 在禁止经营按摩的区域内经营按摩场所的;
- 在深夜(晚24时至次日早6时)营业的。
第十二条 按摩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警告:
- 未经公安机关治安许可营业的;
- 未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的;
- 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器材的;
-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的。
第十三条 按摩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处警告:
- 未悬挂治安许可证的;
- 未张贴《禁止卖淫嫖娼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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