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休闲船舶管理 (深圳休闲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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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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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法》、《广东省船舶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活动的水上船舶及其活动管理。
- 本规定所称休闲船舶,是指非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性运输、作业、科学研究、教育训练、军事用途的水上船舶。
第二章 船舶登记
-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登记证书,方可驶离港口。
- 船舶登记由深圳海事局负责办理。
- 船舶登记所需材料:(1)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2)船舶购置合同;(3)船舶建造或改装证明;(4)船舶检验合格证;(5)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章 船员管理
- 休闲船舶船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深圳海事局颁发。
- 船舶船员应当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 船舶船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四章 船舶安全
-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当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数量和配备标准的安全救生设备
第八章 附则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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