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休闲船舶管理 (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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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休闲船舶管理 (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休闲船舶,以及在深圳市海域航行的休闲船舶。

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是指用于非营运性海上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载运人数不超过12人的船舶。

第三条

休闲船舶管理实行船舶登记制度和船员管理制度。

第四条

深圳市海事局负责休闲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登记

第五条

休闲船舶应当在深圳市海事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

申请的,海事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 未经登记擅自航行的;
  • 船长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
  •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的;
  • 违反海事交通规则和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航行的;
  • 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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