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休闲船舶管理规定 (深圳休闲船舶可以异地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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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深圳市休闲船舶的管理,保障休闲船舶的安全航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促进休闲船舶产业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水域内航行的休闲船舶。
第二章 休闲船舶登记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向市海事局申请船舶登记。
申请船舶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船舶所有权证明;
- 船舶技术资料;
- 船舶购置合同或发票;
- 船长、驾驶员和其他船员的资质证明;
- 其他相关材料。
市海事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登记。
第三章 休闲船舶航行
休闲船舶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在禁止航行的水域航行;
- 不得超速航行;
- 不得超载航行;
- 不得酒后驾驶;
-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休闲船舶航行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航海仪器和通信设备。
第四章 休闲船舶安全管理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休闲船舶所有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休闲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市海事局报告,并采取措施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
第五章 休闲船舶管理机构
市海事局负责深圳市休闲船舶的管理工作。
各区海事处负责本辖区休闲船舶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海事局或各区海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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