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深圳休闲船舶可以异地办理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休闲船舶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是指非营利性、用于水上游览、休闲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境内水域内航行的休闲船舶。
第二章 登记与检验
第四条 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取得船舶后30日内,持船舶来源证明、船舶合法性证明、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证书。
第六条 船舶证书有效期为5年。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第七条 休闲船舶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第九条 休闲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通讯设备等。
第十条 休闲船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驾驶执照。
第十一条 休闲船舶在航行前,驾驶人员应当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虞后方可起航。
第十二条 休闲船舶航行中,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规则,注意瞭望,采取措施避让船舶、水上障碍物等。
第十三条 休闲船舶在夜间航行,应当开启航行灯。
第十四条 休闲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登记机关和海事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船舶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或者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押船舶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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