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育培训退费规定 (深圳教育培训机构)

深圳洗浴 04-19 阅读:5 评论:0
深圳教育培训退费规定 (深圳教育培训机构)

为规范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2.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退费工作。
  3. 消费者享有公平合理的退费权利,培训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拒绝退费。

第二章 退费条件

  1. 消费者因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自培训开始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退费申请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已完成培训课时收取费用,剩余费用予以退回。
  2. 消费者因培训机构原因(如师资不合格、课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等)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3. 消费者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4. 消费者已接受全部培训,但培训效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培训机构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改进措施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实际接受培训的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5. 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疾病等)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退费流程

  1. 消费者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当在7日内受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2. 培训机构同意退费的,应当在15日内退还消费者费用。
  3. 培训机构不同意退费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对培训机构的拒绝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培训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在30日内退还消费者费用。

第四章 违法行为及处罚

  1. 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无故拖延、拒绝退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培训机构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消费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培训机构退费的,培训机构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 本规定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 本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深圳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文章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