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类幼儿园标准 (山东省一类幼儿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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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省幼儿园办园质量的提高,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认定标准。
认定条件
申报一类幼儿园的幼儿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办园历史5年以上,无重大安全、教育教学事故;
- 园舍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
- 师资队伍稳定,教职工学历合格,师生配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 教育教学质量优良,幼儿发展水平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
- 管理制度健全,办园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办园;
- 家长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
认定程序
一类幼儿园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幼儿园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幼儿园进入省级认定;
-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初评通过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考评;
- 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评定幼儿园是否符合一类幼儿园认定标准;
-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定意见,做出认定决定,并颁发一类幼儿园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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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一类幼儿园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评:
1. 办园条件
-
园舍设施:园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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