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热线投诉规定 (深圳市热线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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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热线投诉服务(以下简称热线投诉)。

第二条

热线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二)便捷、高效;(三)客观、公正;(四)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热线投诉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二)政府工程建设、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其他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热线投诉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热线投诉电话号码为12345。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清楚的投诉事项,包括:(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和职务;(三)投诉事项的事实、证据和要求。 深圳市热线投诉规定 (深圳市热线投诉电话)

第六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受理、登记,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流程和预期办结时间。

第七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将投诉事项交由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自调查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热线投诉中心。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处理的理由。

第九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将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热线投诉中心投诉复议。

第十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对投诉复议事项进行受理、登记,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流程和预期办结时间。

第十一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将投诉复议事项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复议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复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自调查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热线投诉中心。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处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对恶意投诉、诽谤诬告等扰乱热线投诉秩序的行为,热线投诉中心应当予以记录,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热线投诉中心应当建立投诉事项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等制度,确保热线投诉工作规范、有序、有效。

第十六条

热线投诉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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