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按摩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按摩场所恢复营业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按摩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按摩场所。
第三条 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四条 按摩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按摩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维持营业场所的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按摩场所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条 按摩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技防设施、监控设备和报警器等。
第八条 按摩场所应当加强营业场所的照明,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第九条 按摩场所不得提供色情服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按摩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按摩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按摩场所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治安检查中发现按摩场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
- 不配备必要的治安管理人员的;
- 不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的;
- 不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的;
- 提供色情服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 不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教育的;
- 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的。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深防指办函〔2023〕7号),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7日起,恢复全市按摩场所营业。
各按摩场所经营者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和场所消杀;
- 落实《深圳按摩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 加强行业自律,严禁提供违法违规服务;
- 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将加强对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按摩场所经营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深圳市公安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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