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小产假和病假的规定 (深圳劳动法小时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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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小产假和病假的规定

本页面总结了深圳市劳动法中关于小产假和病假的规定。

一、小产假

深圳劳动法小产假和病假的规定 (深圳劳动法小时工工资标准)
  1. 妊娠不足6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病假;
  2. 妊娠6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 不超过3个月内因流产两次或两次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1. 起始时间

小产假的起始时间从劳动者流产之日起计算。

2. 工资待遇

小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病假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需休息治疗的,根据其连续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期;
  2. 医疗期满后,经医疗机构证明仍需治疗的,可延长医疗期1个月至3个月。

1. 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算,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探亲假、学习假等带薪假期。

2. 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病假3个月以内的,按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100%支付;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按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60%支付。

3. 超过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

病假期间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当在流产或患病后及时向用人单位申请小产假或病假,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支付小产假或病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接受治疗和检查,不得从事与病情不相符的工作。劳动者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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