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小产假和病假的规定 (深圳劳动法小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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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和《深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深圳劳动法规定了小产假和病假相关事项,如下:

小产假

小产假是指因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而导致职工无法正常工作需要休息的假期。

  • 自然流产不满6个月的,给予15天小产假。
  • 自然流产满6个月的,给予42天小产假。
  • 人工流产的,给予14天小产假。

小产假期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病假

病假是指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职业病治疗而不能上班的休息时间。

  • 连续3天以上(含3天)的病假,由单位批准。
  • 连续3天以内(不含3天)的病假,职工凭医师开具的病历证明,报所在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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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假期间,职工享受疾病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病假超过3个月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再延长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其他规定

  • 职工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职工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
  • 职工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病历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小产假或病假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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