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规定 (深圳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下简称《深圳劳动条例》)的规定,深圳市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以下规定:
一、标准工作时间
《深圳劳动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二、延长工作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有以下限制:
-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每周3小时。
- 每年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 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不得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三、休息时间
劳动者应当享有以下休息时间:
- 每日至少休息1小时
- 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
- 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连续生产岗位、季节性岗位、轮班岗位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国家或者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深圳劳动条例》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
- 责令改正
- 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六、相关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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