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合格怎么算 (深圳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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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表现、能力等因素,综合做出判断。
试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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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 劳动者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
- 劳动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试用期不合格的具体做法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做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
-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事项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等。
相关法律法规
- 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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