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合格怎么算 (深圳劳动法规定几号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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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者在正式录用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一段时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如果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 劳动者的工作态度和纪律
  •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 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

用人单位不得以以下理由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

  • 劳动者怀孕、哺乳的
  • 参加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依法参加其他形式的职工集体活动
  • 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其他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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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
  2. 劳动者在收到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劳动者的申辩。
  3.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 试用期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 试用期满1年不满2年的,支付2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

举个例子

小明在一家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工作能力不合格为由,在试用期结束前15日通知小明不予录用。小明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决公司支付小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总结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深圳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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